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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谭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赵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谭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谭某某过错行为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赵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谭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医院验伤报告及报警回执作为书证,证明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暴力行为。被上诉人谭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二审法院经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即可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赵某某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谭某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一半,作为对赵某某的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补偿,剩余财产归赵某某所有;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虽不直接支持绝对剥夺财产权,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分割财产的重要考量因素。通过调解结案,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效保护了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的融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