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于某服役原因导致分居满两年,高某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于某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因聚少离多产生矛盾,高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高某作为非军人方应受约束。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权利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文本及高某提供的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的视听资料(录音),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展开辩论,重点审查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效力。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离婚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虽受一定保护限制,但不得通过协议剥夺其基本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风险的重新评估及纠纷的自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