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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麻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麻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麻某某婚前房产归周某某所有,且周某某需承担麻某某全部债务,同时约定“若周某某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周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麻某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应全面履行。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效力及人身权利限制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原告神志清醒且无胁迫情形。双方围绕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若周某某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及“周某某承担麻某某全部债务”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麻某某婚前房产归周某某所有的约定有效;三、婚生子由周某某抚养,麻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或设定显失公平的财产后果。法院区分了财产处分效力与人身限制效力,对涉外婚姻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条款进行了严格审查,体现了保护弱势方权益与维护婚姻自由并重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