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胡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韩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胡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条款分割财产。韩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韩某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胡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韩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协议签署事实。韩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结合证人证言核实财产流向,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书面质证与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过度限制当事人基本权利或显失公平,可能不被支持。但法院同时强调,对于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依法少分或不分财产,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维护婚姻诚信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