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刘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谢某依据该协议起诉刘某,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刘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抚养权。刘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不得预先约定。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以及该条款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潜在影响。谢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刘某则强调协议部分无效,且子女抚养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婚姻登记记录及子女出生证明作为证据。刘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签署时神志清醒,但主张条款内容违法。双方围绕协议效力、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以及是否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基本财产权的条款无效,强调子女抚养权不得预先约定,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尤其需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