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谭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谭某长期与第三人同居,并多次通过隐蔽账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谭某少分或不分财产。谭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且其转移财产行为系正常经营支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谭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中,黄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谭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谭某存在重大过错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财产转移的具体流向,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鉴于谭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恶意转移财产,判决谭某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少分,驳回谭某关于条款无效的抗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自愿原则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针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可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对过错方进行惩罚性少分,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及财产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