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张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未成年子女。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何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张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及探视权。张某某辩称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权利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书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某某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指出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违法。法院经审查认为,婚前协议中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等身份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财产分割部分虽有效,但鉴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身份关系不可契约化的原则。同时,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