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黄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黄某多次出轨,于某在黄某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于某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限制财产权利的“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孕期及哺乳期特殊背景下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于某提交了黄某出轨的视听资料及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黄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效力。双方围绕条款是否构成对财产权利的不当限制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于某与黄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于某分得60%,黄某分得40%。驳回黄某关于执行“净身出户”条款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基本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同时,在涉孕期及哺乳期保护弱势方权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法律温度,为类似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