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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原告)与谢某(被告,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吴某以谢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条款分割财产。谢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鉴于谢某为现役军人,案件涉及军婚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且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谢某过错的相关证据。被告谢某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协议签署时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胁迫情形,但法院需进一步审查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吴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虽不必然无效,但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时可能不被支持。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家事案件隐私保护原则。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可能重新评估诉讼风险或寻求非诉解决,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复杂家事纠纷的审慎态度。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