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麻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赵某某主张麻某某存在出轨行为,依据协议要求麻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独自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大额债务。麻某某否认出轨,并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不应由赵某某承担。双方就协议效力、过错认定及债务分担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赵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酒店消费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麻某某存在婚外情。麻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并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债务用途。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以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的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或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将综合考量财产来源、贡献度及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割,而非机械适用惩罚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