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麻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中国籍)与麻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提出方的人身自由及探视权。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吴某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麻某则坚持协议有效,要求履行赔偿及限制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外婚姻背景下协议公平性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吴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协议条款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麻某提交协议原件及公证文书,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协议效力、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对于涉外婚姻,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公平性,防止以协议形式侵害当事人基本权利,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