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中国籍)与谢某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且限制一方探视权。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被认定有效,但人身限制条款无效。离婚后,徐某某依据协议中关于“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谢某某名下位于国内的房产份额。谢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涉及对其基本生存权的剥夺,请求确认该部分条款在执行阶段不可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而在执行阶段丧失强制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主要涉及对婚前协议条款效力的实体审查,且双方对书面协议文本及产权登记证书等物证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离婚判决书及房产登记证明;谢某某提交了其经济状况证明及主张显失公平的书面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背景、双方地位及条款内容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徐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但限定执行范围。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但鉴于该约定导致谢某某丧失基本生活保障,显失公平,故对协议中“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表述进行限缩解释,谢某某仅需配合办理其名下50%房产份额的过户手续,无需支付额外精神损害赔偿。驳回徐某某其他执行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极端财产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便协议形式合法,若内容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或侵害当事人基本生存权,法院在执行阶段有权依据显失公平原则进行实质审查与限缩解释,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