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周某某主张谭某某存在婚外情,依据协议要求谭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权。谭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及法定监护权,违反公序良俗。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时的法律效力,特别是该条款是否因限制人身权利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周某某提交了一段谭某某与他人亲密接触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其存在重大过错。谭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以证明家庭实际资产状况。双方围绕证据合法性及协议条款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虽尊重意思自治,但涉及子女抚养权等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财产分割条款若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或显失公平,亦不应完全支持。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实质公平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