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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曾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3年,江某某以曾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净身出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曾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书证,证明过错事实及财产状况。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及子女抚养相关证据,抗辩协议条款无效。庭审中,法官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并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2. 婚生子由曾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江某某所有,江某某补偿曾某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车辆归曾某某所有;4. 双方确认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债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再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法院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强调财产分割需兼顾公平原则及弱势方基本生存权益。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裁判更注重实质公平而非形式约定,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优先、实质公平”的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