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诉沈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江某某诉沈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沈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沈某某婚前房产归江某某所有,且沈某某需放弃部分继承权以保障江某某权益,同时约定若生育子女,沈某某需承担全部抚养义务。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江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协议内容直接关联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抚养安排及法定继承权的预先处分,争议领域聚焦于婚前协议中人身关系约束与财产处分的效力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身份关系,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身份协议》原件作为核心书证,主张其中关于放弃继承权及强制抚养义务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沈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签署背景进行书面说明。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如放弃继承权、强制抚养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便当事人自愿签署亦不受法律保护,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自治边界的严格审查。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