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彭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彭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彭某某婚前房产归双方共有,且彭某某需承担王某某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王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彭某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债务确由王某某个人使用。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主要证据包括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听取双方辩论意见,最终促成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王某某婚前个人债务由彭某某全额承担的条款无效,该债务仍由王某某个人承担;彭某某婚前房产按原约定归双方共有,但彭某某无需支付补偿款。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个人债务承担的条款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若显失公平或变相限制人身权利,该部分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在合法、公平基础上订立婚前协议,避免以协议形式转嫁个人债务或限制对方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