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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博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博某多次对李某实施暴力,李某报警并留存伤情鉴定。现李某申请法院确认协议中“放弃抚养权”条款无效,并要求执行赔偿条款。博某辩称该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处分的效力及家暴赔偿的可执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执行阶段,双方就协议效力产生分歧。李某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家暴事实及伤情程度。博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协议整体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婚前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权”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确认家暴赔偿条款有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博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子女抚养权归李某所有,博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处分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但合法的家暴损害赔偿约定有效。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同时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类似家事案件的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