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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郭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郭某某与第三人同居,张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效力及赔偿。郭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被告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书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郭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申请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性调整。双方围绕协议中限制探视权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赔偿数额是否显失公平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经庭审质证,对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约定有效,但鉴于金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三、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法的财产性过错赔偿约定有效。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赔偿金额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调整,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为涉外婚姻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