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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郭某某主张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沈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沈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双方协商未果,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财产现状;郭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及短信截图,试图证明沈某某存在过错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二、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沈某某一次性支付郭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或限制婚姻自由,可能被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实质公平,引导夫妻通过合法、合理方式约定财产关系,避免条款因显失公平而失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