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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于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女)与于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邓某起诉离婚,主张于某存在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于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邓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于某过错行为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于某存在重大过错。于某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结合军人婚姻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邓某与于某离婚;三、部分支持邓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于某应向邓某支付适当经济补偿;四、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即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平衡配偶方的合理财产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