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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杨某某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杨某某长期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经公安机关多次出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证实。王某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王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展开辩论。王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杨某某存在精神控制及暴力行为;杨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部分财产来源。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并核实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基本生存权而部分无效,但鉴于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该条款可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三、判决王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杨某某分得30%;四、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在显失公平时可调整。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对家暴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予以倾斜,既尊重契约精神,又体现对弱势方的保护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