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胡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胡某提出离婚需净身出户,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谢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胡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探视权限制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分割方案的法律效力,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与探视权的法定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程序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婚后财产流水及证人证言。胡某申请两名亲属出庭作证,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谢某则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主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综合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胡某提出离婚需净身出户”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三、驳回谢某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全部财产分割请求,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四、胡某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谢某应予配合。其余诉请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亦不得设定显失公平的财产惩罚条款。裁判强调婚姻自由原则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司法实践中审查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明确指引,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