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邓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原告,军人配偶)与邓某(被告,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杨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邓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邓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审理程序启动于诉前调解阶段,调解未果后转入正式诉讼。原告杨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邓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证明协议约定的财产范围及实际价值,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杨某认识到诉讼风险及情感破裂现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协议的司法审查边界。虽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净身出户”等极端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基本权利,可能不被支持。同时,体现了法院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审慎态度及隐私保护原则,引导当事人理性处理婚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