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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军人)与被告何某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陈某某以何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何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核心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过错证据;被告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协议签署时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胁迫情形,但法院认为“净身出户”条款过分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何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何某某所有,何某某补偿陈某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4. 车辆归陈某某所有。双方放弃其他财产争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此类条款因显失公平、限制基本生存权而无效或可撤销,但尊重当事人在公平原则下对财产分割的自主协商。对于涉军婚姻,法院更注重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及家庭稳定,通过调解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