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陈某某主张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该协议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王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外婚姻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并申请对证据形成过程进行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与争议事实的关联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法院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坚持实质公平原则,不机械适用协议约定,而是综合考量财产来源、贡献度及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割,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