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高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后因感情破裂,于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该协议分割财产。高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原告提交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被告提交笔迹鉴定意见,主张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并引用外国法关于婚姻财产制的规定作为辅助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外家事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公平,避免设置极端惩罚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