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后因感情破裂,王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徐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约定与继承析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法院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关联性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王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外家事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合理,避免设置极端惩罚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