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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被告名下房产归原告所有,且若被告存在出轨行为,需净身出户。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被告被证实与他人同居,原告遂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依约分割财产。被告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被告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经庭审质证,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进行辩论,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原告的约定有效;二、确认协议中“出轨即净身出户”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无效;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极端惩罚性财产条款的无效性,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平衡的把握,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