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博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博某某多次对冯某某实施暴力,冯某某留存录音录像证据。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暴力事实成立,但博某某主张协议中“放弃全部财产”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冯某某遂申请执行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博某某抗辩称协议整体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效力边界,以及家庭暴力背景下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冯某某提交婚后博某某实施暴力的视听资料及报警记录,证明协议触发条件成就。博某某质证认为视听资料存在剪辑嫌疑,且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规定,组织双方就协议效力进行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家庭暴力导致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判令博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向冯某某支付相应财产补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财产分割约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公平原则,防止以协议之名行惩罚之实,为处理涉家暴的婚前财产约定提供了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