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赵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中国籍)与赵某(外籍)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回国定居。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赵某过错导致离婚,赵某需净身出户,且孙某需放弃子女抚养权以换取高额经济补偿。后因感情破裂,孙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该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赵某对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及“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部分财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三、对无效条款涉及的财产部分,依法予以重新分割。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权利,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涉外家事纠纷中的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典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