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与朱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江某某与朱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两年间,朱某某多次对江某某实施肢体暴力,江某某留存了多处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2021年,江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该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要求重新确定抚养权归属并分割财产。朱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预先放弃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家庭暴力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朱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有效性。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并组织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预先放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强调,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不得以协议形式预先排除法定权利,尤其是子女抚养权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定,而非作为财产交易的筹码。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