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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需净身出户,且限制另一方离婚自由。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焦某某以刘某某违反忠诚义务及限制人身自由为由,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离婚条款无效,并要求分割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显失公平条款的可撤销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刘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系自愿签署。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人身自由原则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焦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离婚自由)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在判决前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