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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曾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的人身自由及社交权利。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何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曾某某以涉军婚姻保护为由反对离婚。审理中查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显失公平的违约金条款亦被认定无效。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但均同意调解解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协议效力及被告过错;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并围绕损害赔偿请求进行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2. 婚生子由曾某某抚养,何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何某某获适当补偿。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界限,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平衡。调解结案方式既维护了军婚稳定,又高效解决了家庭纠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