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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高某(军人)与于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高某过错导致离婚,于某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于某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于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高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军籍身份特殊,需通过严苛条款保障家庭稳定。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心理咨询记录,主张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高某提交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录像,证明签署自愿性。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确认高额违约金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双方同意按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三、高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于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分割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实质损害弱势方权益,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及实质公平的保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