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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赵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赵某名下房产归黄某所有,且黄某需承担赵某全部债务,若黄某提出离婚则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婚后赵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致黄某身心受损。黄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赵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承认家暴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严重失衡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以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赵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赵某提交公证过的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并对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黄某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及“黄某承担赵某全部债务”的条款无效;二、赵某名下房产按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但鉴于赵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黄某多分得60%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显失公平的财产义务,否则相关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在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过错方应少分财产的原则,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