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谢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谢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孙某收集证据后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谢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涉外因素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孙某提交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证明谢某过错;谢某提交协议文本及财产清单,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作为过错证据予以考量;三、被告谢某向原告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分割财产时的酌定因素。裁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为涉外婚姻中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