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中国籍)与于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邓某主张于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依据协议要求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于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公平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涉外因素下的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展开激烈质证。邓某提交于某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过错行为;于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及证明力,同时结合涉外婚姻的特殊背景,对婚前协议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深入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但认可其作为财产分割参考因素;夫妻共同财产由邓某分得60%,于某分得40%;子女抚养权归邓某,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量过错程度、财产状况及公平原则,避免机械适用协议条款,同时为涉外家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