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麻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麻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离婚自由。婚后因文化差异及沟通不畅,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陈某某以麻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麻某某支付赔偿金。麻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诉前调解。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签署事实;被告麻某某提交了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材料,主张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并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及赔偿金额进行多轮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二、被告麻某某自愿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认可其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法财产约定部分有效。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尊重意思自治,又坚守法律底线,为处理类似涉外婚姻中的协议效力及损害赔偿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