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所有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2023年,冯某某以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房产及存款。彭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背景下的财产分割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主要提交了书面《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房产登记证书等物证与书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签署背景、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冯某某与彭某某的婚姻关系;二、确认《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过度限制财产权利而无效,但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因素;三、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冯某某所有,冯某某向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四、彭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直至子女成年;五、双方其他债权债务自行清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因其可能显失公平或限制基本权利,法院有权根据实际贡献、过错程度及子女利益进行公平调整。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实质公平,避免协议沦为惩罚工具,尤其需兼顾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