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高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陆某主张高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高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未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需求,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未成年子女及公平原则下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陆某提交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证明高某存在过错行为;高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子女抚养支出凭证,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经诉前调解及庭中调解,法官向双方释明法律关于公平原则及子女权益保护的规定,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高某一次性支付陆某补偿款十万元;未成年子女由陆某抚养,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而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婚姻财产约定不得排除法定扶养义务,不得显失公平,司法实践更侧重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非单纯惩罚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