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江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孙某以江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条款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江某过错证据,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江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孙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难以获得司法完全支持。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牺牲基本生存权或人身自由为代价,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