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徐某某多次对张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张某某报警并留存伤情鉴定。张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但“放弃抚养权”条款因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亦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徐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进入调解程序。审理中,张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徐某某存在家暴事实;徐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结合家暴证据,认定部分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张某某与徐某某的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张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3. 夫妻共同房产归张某某所有,徐某某配合办理过户,张某某补偿徐某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4.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法定抚养权等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在存在家暴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财产分割与子女权益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为处理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