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蒋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蒋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郭某在孕期发现该事实并提起离婚诉讼。郭某主张蒋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蒋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在涉孕期特殊背景下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郭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蒋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证人证言,证明蒋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蒋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协议效力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重点核实了过错行为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被告蒋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三、被告蒋某向原告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综上,支持原告郭某的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作为财产分割的重要参考。同时,在涉孕期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上向弱势方倾斜,彰显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