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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申请执行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男方婚前债务并放弃房产分割权。婚后朱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马某依据协议主张朱某应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20万元,并放弃共同财产分割。朱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孕期条款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特别是涉及孕期特殊保护情形下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马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债务承担约定;朱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收入流水,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及违背孕期保护原则而无效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有效,朱某需承担约定债务;但确认放弃房产分割权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基本权利无效,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以牺牲一方基本生存权或违反公序良俗为代价,特别是在孕期等特殊时期,法院需对显失公平条款进行实质审查,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