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赵某某长期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通过银行转账、购买理财等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通过手机录音及银行流水记录固定了赵某某出轨及转移财产的证据。2023年马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赵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支付损害赔偿。赵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同时否认隐匿财产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赵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录音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赵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作为分割财产时的参考因素;三、鉴于被告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对原告马某某予以多分,被告赵某某少分;四、被告赵某某向原告马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认定其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及过错方的惩戒性分割,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的保护及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