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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林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中国籍)与林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上海。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林某名下位于伦敦的房产归郭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林某提出离婚,需支付郭某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及放弃所有共同财产”。2023年林某提起离婚诉讼,郭某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履行房产过户。郭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林某抗辩称该协议以限制人身自由(离婚自由)为条件,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违反公序良俗。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约定及协议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是否有效及财产分割是否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郭某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婚前协议原件、伦敦房产产权证明及翻译件作为书证;林某提交双方往来邮件、心理咨询记录及财产评估报告,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林某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赔偿及放弃财产”的条款无效;三、确认协议中关于伦敦房产归郭某所有的条款有效,林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四、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或设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和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以财产约定变相限制人身权利,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公平原则与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