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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净身出户”。婚后胡某某在谭某某孕期与第三人同居,谭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胡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法院审理查明胡某某确有过错,但“净身出户”条款因剥夺基本生存权及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谭某某遂申请变更诉请,要求依据过错原则分割财产并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关联诉讼合并审理阶段处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胡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签署协议时神志清醒,试图佐证协议有效性;谭某某则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同居证据,证明胡某某存在法定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的规定,并考量了女方处于孕期的特殊保护需求。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通常无效,但过错方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以及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程序意义,为处理此类复杂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