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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焦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彭某主张焦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依据协议要求焦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焦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彭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焦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焦某存在重大过错。焦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过错事实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关联性分析。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彭某与焦某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彭某要求焦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申请;三、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并酌情考虑过错因素对彭某予以适当多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的法律界限。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以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或限制人身权利为代价,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综合考量过错程度与公平原则,而非机械适用协议。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