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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赵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中国籍)与赵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孙某以赵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婚前协议分割财产并确认抚养权归属。赵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诉阶段,孙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赵某过错证据;赵某提交财产来源证明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条款的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双方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赵某一次性支付孙某折价款;3. 子女由孙某直接抚养,赵某享有探望权并按月支付抚养费;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子女抚养权归属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可通过协议预先绝对化约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