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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张某服役原因导致离婚,李某需放弃全部婚后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李某再婚自由。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李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应属有效。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婚前协议中人身权利限制的效力争议,核心在于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财产清单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提交签署协议时的录音录像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否则条款无效。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也警示当事人在处理涉军婚姻财产纠纷时,应理性评估协议效力,避免通过诉讼解决本可通过协商或确认之诉厘清的法律关系。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